• 急诊: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

  • 门诊:一般患者,不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,不超过14日量 。 十大疾病,不超过30日量。

  • 十大疾病:高血压、冠心病、糖尿病、结核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增生疾病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 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
  • 门诊特殊病:恶性肿瘤、肾透析、肾移植术后患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。
     

注:
1.超出医保报销规定范围的药量将做自费处理。
2.公费医疗患者开药量比照医保政策执行。